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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線旅游行業(yè)反壟斷第一案的 特殊性、復雜性及其啟示

2026年01月21日 17:0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攜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這是我國在線旅游行業(yè)反壟斷第一案。根據公開的相關資料,此次調查所涉壟斷行為可能集中于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最有可能涉及的壟斷行為包括要求“全網最低價”(即最惠國待遇條款)和“二選一”行為。與以往我國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案件和境外在線旅游平臺(Online Travel Agency, OTA)反壟斷案件相比較,攜程涉嫌壟斷案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對于將來進一步完善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監(jiān)管具有重要啟示。

一、攜程涉嫌壟斷案的特殊性

第一,與國內以往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案件相比,突破了單一的“二選一”案件。我國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執(zhí)法始于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2021年)。該案的核心問題是阿里巴巴集團實施了“二選一”行為。隨后的美團壟斷案(2021年)、上海食派士壟斷案(2021年)、知網壟斷案(2022年)主要也是“二選一”行為,這是我國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初期最為嚴重的壟斷行為。時隔三年,我國再次啟動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案件的立案調查,關注的壟斷行為開始從“二選一”行為拓展到“全網最低價”行為,進一步豐富了我國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執(zhí)法的類型,發(fā)出了強烈的常態(tài)化監(jiān)管的信號。

第二,與境外同類反壟斷案件相比,突破了單一的“最惠國待遇”案件。對于OTA開展反壟斷調查在國外早已有之。據不完全統(tǒng)計,歐盟、德國、法國、西班牙、瑞典、日本、韓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均對Booking.com(繽客)、Expedia(億客行)等在線旅游平臺開展了反壟斷調查。然而,境外OTA反壟斷案件調查處理的是單一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攜程曾經在韓國、中國香港地區(qū)因最惠國待遇條款遭到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調查。相比境外同類反壟斷案件,攜程可能同時實施了“最惠國待遇”條款和“二選一”兩種壟斷行為。

第三,攜程將數字技術與生態(tài)布局深度融合,形成了“技術+生態(tài)+行為”的復合型壟斷模式。境外OTA平臺的壟斷行為更多依賴合同條款約束,而攜程則通過算法監(jiān)測、流量調控、生態(tài)捆綁等數字技術手段,實現了壟斷行為的精準化、高效化實施,這種技術賦能的壟斷行為更具隱蔽性和危害性。

二、攜程涉嫌壟斷案的復雜性

第一,技術賦能下最惠國待遇的硬約束。攜程要求合作酒店在攜程平臺的定價不得高于其他渠道即“全網最低價”,屬于境外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攜程還通過“調價助手”系統(tǒng)實時掃描競爭對手的價格,強制要求合作商家維持全網最低價。這種利用技術手段的算法監(jiān)控已突破單邊約束,形成“價格鎖死”的硬約束:商家若在其他平臺降價,將觸發(fā)攜程系統(tǒng)的自動調價,直接修改商家的后臺掛牌價或通過降低權重、取消補貼等手段,實現“全網最低價”。該行為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第二,流量夾持下“二選一”的升級。攜程雖未在所有書面協議中明確要求酒店“二選一”,但實際上通過各種方法要求掛特牌的酒店只能在攜程平臺獨家上線,不得入駐其他OTA平臺,實施隱性的“二選一”;對于掛金牌、銀牌的酒店,攜程在流量分配機制和定價機制上要求他們將重心留在攜程,從而實現變相的“二選一”。攜程已經成為各個酒店的主要流量入口,酒店為了獲取平臺的流量傾斜,不得不將最優(yōu)價格、最全庫存集中于攜程。拒絕“二選一”的酒店常遭限流、降權、屏蔽,訂單量可能暴跌,直接導致空房激增。該行為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的“限定交易行為”。

第三,生態(tài)化布局下市場支配地位的強化。攜程通過機票、高鐵票等高頻業(yè)務構建流量入口,形成“機票+酒店+用車”的生態(tài)閉環(huán),顯著提高用戶轉換成本,增強平臺鎖定效應。這種布局本身并不違法,但會進一步鞏固和增強市場支配地位,導致市場進入壁壘的指數級強化。攜程涉嫌壟斷案的查處表明,我國反壟斷執(zhí)法已開始關注生態(tài)化布局與壟斷行為的關聯性,這種監(jiān)管導向更契合數字經濟的發(fā)展規(guī)律,為全球平臺反壟斷提供了新的實踐樣本。

三、攜程涉嫌壟斷案的啟示

第一,強化事前反壟斷合規(guī),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攜程涉嫌壟斷案表明,反壟斷監(jiān)管沒有盲區(qū)。市場監(jiān)管總局于2025年11月15日公布了《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征求意見稿)》,發(fā)出了“進一步強化反壟斷合規(guī)”的信號。我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通過本案辦理,推動OTA平臺建立反壟斷合規(guī)制度,明確“全網最低價”“二選一”是一種高風險行為。OTA平臺應確保算法、平臺規(guī)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時,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對平臺企業(yè)的跨界并購進行嚴格評估,防止通過并購形成生態(tài)壟斷,從源頭防范市場集中度過高帶來的壟斷風險。

第二,構建“技術中立+行為規(guī)制”的反壟斷分析框架。攜程涉嫌壟斷案中,算法和數據等技術工具成為壟斷行為的實施載體。一方面,要堅持技術中立原則,認可平臺利用技術提升運營效率、優(yōu)化服務質量的正當性;另一方面,要強化對技術濫用行為的規(guī)制,明確平臺不得利用算法進行價格調整、不得通過流量分配實施變相的限定交易行為。

第三,建立“復合壟斷行為反競爭效果”的整體評估機制。攜程涉嫌壟斷案表明,平臺壟斷往往是多種壟斷行為的組合,這些壟斷行為疊加后會產生放大的反競爭效果。因此,反壟斷執(zhí)法需要建立整體評估框架,充分考慮各壟斷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協同效應,以及這種行為組合對市場競爭的整體影響。同時,應明確數字工具在壟斷行為中的法律地位,將算法監(jiān)測、流量調控等技術手段納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要素。

(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學教授,浙江省公平競爭政策與反壟斷研究院院長,浙江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

(責任編輯:許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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