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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吳文詡)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6日依法公開宣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郝剛受賄、洗錢案,對被告人郝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追繳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zé)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