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臘月廿八從北京回濟南,尋1—2位順路小伙伴,可平攤油費和過路費”“有沒有下午去××機場的順風車,一人無大件行李,費用可談”“春節(jié)期間往返京郊景區(qū),求拼車,可按需分攤成本”……隨著春節(jié)假期的日益臨近,在微信朋友圈、各類同城社交群以及社交平臺上,求搭順風車的帖子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
與此同時,一些網(wǎng)約車平臺的順風車訂單量隨春運出行潮持續(xù)走高,不少平臺還有針對性地上線了春運順風車服務保障舉措。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不少人將順風車視作分攤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認為搭乘順風車不僅能實現(xiàn)“一站式”返鄉(xiāng),往返距離市區(qū)較遠的機場、高鐵站也更為經(jīng)濟方便。但熱鬧背后,順風車的出行安全、事故責任界定等問題也備受關注。
春節(jié)期間選擇“順風車”,如何兼顧便捷與安全?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宏臣認為,春運期間,長距離的返鄉(xiāng)順風車,不僅經(jīng)濟方便,更促進交通資源的高效利用,減輕春運期間的交通壓力。不過,順風車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產(chǎn)生了一些問題,比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各方責任如何承擔,以及合乘服務提供者侵害合乘者人身權(quán)益等安全問題。
有受訪者向記者表達了擔憂:如果搭乘順風車在路上出了事故,誰來買單?順風車司機的拼車載客行為,究竟屬于共享性質(zhì)還是非法營運?
孫宏臣介紹,根據(jù)國家相關部門對順風車的界定,順風車應滿足以下條件:合乘服務提供者方面,應以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合乘人是由出行線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合乘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僅為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每車每日合乘次數(shù)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車輛行駛路線與合乘服務提供者實際的工作生活情況相符。
“順風車發(fā)生事故該由誰買單,首先須界定司機行為是真正的順風車共享,還是借順風車名義的非法營運,這也是處理這類事故的重點和難點?!北本┦新蓭焻f(xié)會交通運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施長龍分析,符合法定條件的順風車,在民事責任上可參照適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規(guī)則,即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他進一步解釋說,事故責任的承擔,核心看事故類型與各方過錯,具體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單方事故(僅順風車一方有責)若乘客有過錯(如干擾駕駛、未按要求系安全帶),按過失相抵原則,乘客需承擔相應責任。若乘客無過錯,由司機承擔責任,但可依法減輕司機賠償責任(實務中常見減輕比例為20%至50%)。若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醉駕、嚴重超速、逆行等),不適用減責,需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種情況,雙方或多方事故(涉及其他車輛)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再由商業(yè)三者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保險賠付后仍有不足的,按以下規(guī)則分擔:司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就其應承擔的份額,按好意同乘規(guī)則減輕賠償責任;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適用減責,需承擔全部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但如果查實司機是非法營運,比如頻繁接單、超出合理順路范圍、收取的費用明顯高于成本,那么司機不僅要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交通執(zhí)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施長龍說,有些保險公司會以“非法營運改變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由拒賠,后續(xù)的賠償糾紛就會更復雜。
施長龍告訴記者,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已經(jīng)形成了綜合多方面因素認定順風車性質(zhì)的裁判思路。比如接單頻率上,如果司機只是偶爾在春節(jié)、節(jié)假日接一兩單,順路返鄉(xiāng)或往返機場,那基本會認定為順風車;但如果司機長期、高頻次接單,甚至專門在交通樞紐、商圈附近攬客,那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非法營運,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jīng)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在施長龍看來,春節(jié)選順風車想兼顧便捷和安全,核心是選擇正規(guī)平臺,留好出行痕跡,尤其注意要按平臺系統(tǒng)顯示的金額支付,不私下轉(zhuǎn)款,既能避免糾紛,也能讓平臺留存交易記錄?!鞍鸦A的安全環(huán)節(jié)做到位,就能在方便出行的同時,把風險降到最低?!?/p>
孫宏臣建議,合乘者選擇順風車時,要關注車輛的狀況和司機駕駛年限等情況,盡量選擇車齡較短、車況較好的車輛,也可以在平臺了解過往合乘者對合乘服務提供者的評價情況,從而謹慎作出選擇。
本報記者 趙 麗
本報見習記者 王宇翔
(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張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