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1日新媒體專電 (“中國網(wǎng)事”記者賈遠琨 朱翃 謝佼)11月29日乘坐國航CA1518航班的乘客十分鬧心,白白遭遇了人為晚點。原定16時55分從上海虹橋機場起飛的該航班,因為國航聲稱“兩名乘坐其他航班的女士強行沖上飛機”,導致延遲1小時55分鐘起飛,晚點1小時12分鐘抵達。
對這種“飛鬧”行為,網(wǎng)上一片批評聲:“危害公共安全,就應該繩之以法!”然而也有媒體報道稱,國航不通知乘客臨時取消機票才引發(fā)乘客抗議,真實情況到底怎樣?航空公司、乘客到底誰才是“任性”的那個?
是否強行登機?
國航方面稱,兩名女士原本應該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因機組原因被取消,兩名女士“強行”登機,占了經(jīng)濟艙內其他乘客的座位。事發(fā)后兩名女乘客被機場警方帶走,因而造成飛機晚點。
登機需要經(jīng)過好幾道程序,讓人大惑不解的是,怎么兩名女士“赤手空拳”就闖上飛機了呢?
據(jù)記者從上海公安了解到,國航發(fā)現(xiàn)自己給的登機牌超出了機上實有座位的情況,也即出現(xiàn)了“一座兩人”的超載情況。于是國航臨時決定在后臺把兩位從海航轉過來的旅客的登機信息取消了,也沒有及時通知到兩位旅客。于是兩位旅客就拿著國航發(fā)的登機牌登機,先到飛機的座位上坐下來。
兩位女乘客坐下來后,后登機的同座兩位旅客過來發(fā)現(xiàn)情況,便告知機組人員。機組人員隨即報告給機長。機長出于安全考慮,進行了清艙處理。
兩位旅客跟所有人一起下了飛機,過程中并沒有太大摩擦。由于兩位旅客從上午九點就在機場一直等到下午四點,情緒上有些焦躁,言語上有些過激,但并無過分的舉動。機場公安民警及時將兩人帶回派出所調查,并予以教育訓誡處理。
如系“飛鬧”可有處罰措施?
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年來,旅客沖擊機場柜臺、跑道,與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的事件屢見不鮮:2012年6月12日,桂林機場一旅客飛機上尋釁滋事被拘留5日;2012年8月6日,昆明長水機場旅客闖入停機坪“攔飛機”,6人被拘留;2013年6月17日,天津飛往杭州的航班上,兩男子為吸煙大鬧飛機被拘留10日……
國航一名工作人員說,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乘客不能順利成行而打罵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現(xiàn)象比較常見,很多地勤人員也有了心理準備,但是這種行為不僅破壞航空秩序,對自己的人身安全也造成威脅。如果是遠機位航班,還會影響其他航班起降。
飛機不等同于普通的交通工具,由于其在高空飛行,干擾飛行秩序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將極大威脅到數(shù)百人生命安全和全社會公共安全。因此,航空安全在每一個國家都是重中之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但又在第二百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那么具體到哪種程度夠刑事處罰、哪種程度只能治安處罰?專門研究航空法的四川大學法學院黃力華副教授認為,航空法雖沒有明確,但民航總局和各地機場,有非常細化的規(guī)定。
在執(zhí)行上,國內偏向于溫和,警方多采取批評教育手段,在嚴重影響航空秩序的情況下可采取拘留等行政手段,目前還很少有動用刑法對其量刑的例子。
國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消息稱兩名女乘客被教育訓誡之后,于當晚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北京。記者從機場公安了解到,確實沒有兩名女乘客的拘留記錄。
航空公司“任性”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條目規(guī)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jīn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證明怎么出?打印、蓋章?自己證明即可?如何查證到底過錯是誰呢?有專家建議,應改為由第三方審查證明。否則像這兩名女士的案例,航空企業(yè)很容易證明“損失是客戶過錯造成”,而不必面臨任何處理。
黃力華認為,目前我國航班正點率是世界最低的,很多航空公司服務沒有跟上,旅客接受的服務不夠人性,容易激化情緒,有個專用名詞叫“旅途狂躁綜合癥”,就是指這種突然爆發(fā)、很難控制的心火。法律法規(guī)在對整個航空服務的環(huán)節(jié)約束上,應該發(fā)揮更大的效果。
不以規(guī)矩,不成方圓,要維護航空安全,必須要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同時,也必須對產(chǎn)生這種行為的環(huán)境進行治理。依法治國,依法治空,對航空公司和乘客進行雙向約束,避免航空公司“店大欺客”,這樣才能讓旅客出行心情舒暢,讓“任性”鬧劇不再頻發(fā),讓老百姓真正放心于飛行,享受于飛行。